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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商标注册侵权的要素有哪些?

作者:天津昆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4-30 08:37:43

当企业注册了自己的商标或者是商品后任何企业和个人都不可以随意的使用和伪造,我国的法律也是会从各个方面都保障着企业的权益,那么天津商标注册侵权的要素有哪些?

1、必须有违法行为存在,即指行为人实施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

2、必须有损害事实发生,即指行为人实施的销售假冒商标商品的行为造成了商标权人的损害后果。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会给权利人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同时也会给享有注册商标权的单位等带来商誉损害。无论是财产损失还是商誉损害都属损害事实。

3、违法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即指行为人对所销售的商品属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事实系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4、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即指不法行为人的销售行为与造成商标权人的损害结果存在前因后果的关系。

一:产品发明,方法发明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发明专利具体可以分为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两大类。

1、什么是产品发明

产品发明是指人们通过劳动创造出来的产品,靠发明人的创造性劳动才得以出现,它可以是一种产品,也可以是一个部件。

2、什么是方法发明

方法发明是指把一个对象或者某一种物资改变为另一种对象或者物质所利用的手段,以使它们在质量上产生新变化或者成为另一种物质或产品。

这种方法发明可以是机械方法发明,比如能量传递方法的发明;也可以是化学方法发明,如通过分子内部的转化获得新物质的方法发明;还可以是其他方法的发明,比如生物方法发明、操作方法、通信方法等等。

制造产品的方法,可以是制造的全过程,也可以是其中的一部分过程。产品的新用途可以归入产品发明,也可以归入方法发明。方法的新用途,则归入方法发明。

方法发明的情况比较复杂,比如有些方法是根据人们的推理,属于智力或者精神活动的方法,不是利用自然规律作出的成果,就不是专利法上所说的发明,也就不受专利法保护。

二:实用新型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通常被称为小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也被称为小专利。它也是发明的一种,只是其创造性水平低一些,较发明保护的范围窄一些。

实用新型在一些技术领域不进行保护,如工艺方法、化学物质方法,特别是那些没有固定形态的物质,气体、液体、粉、面等。因为这些物质不像一个模型那样,具有空间的形态,活动的固体形态。而且,实用新型也不包括动植物新品种。

实用新型和发明虽然都是科学技术上的发明创造,是一种技术方案,但是二者又有着区别,可以归纳为4点:保护对象不同、对发明和实用新型的要求不同、审批程序不同和保护期限不同。

1、保护对象不同

发明专利把各种技术思想都作为保护对象,对于符合要求的各种产品和方法都可以授予发明发明专利;而实用新型专利只适用于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用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也就是说实用新型只适用于产品,不适合工艺方法,且产品还必须具有一定的形状、构造。

2、对发明和实用新型的要求不同

专利法要求发明发明的创造性水平较高些,要求实用新型的创造性水平低些。发明的要求是与现有的技术相比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而对实用新型的要求是与现有的技术相比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就行了。

3、审批程序不同

发明专利申请执行延迟的实质审查制度,实用新型申请不需要进行实质审查。

4、保护期限不同

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期为10年,而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是20年。后者是前者的1倍。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从实用新型的研究创造的难度和发挥效益的时间来衡量、决定的。

三:外观设计

外观设计不同于发明和实用新型。发明和实用新型都是技术上的解决方案,或者涉及产品,或者涉及制造方法;而外观设计则是指工业产品具有装饰性或者艺术性的外表。

就直接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来说,法律并非不要求其主观过错和客观损害后果的发生,只是基于其特殊性,直接推定了主观过错和损害后果的存在而已。如果行为人能够证明其没有主观过错,客观上也没有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即使其实施的行为从表面上看属于几种直接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也不应当认定其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比较典型的体现就是对于“贴牌加工”的商标侵权与否的认定。

我们不妨来看一下这个案例:美国耐克公司在中国注册了“耐克”商标,核定使川在运动服装商品上。西班牙Cidesport公司在西班牙合法持有“耐克”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基本相同。西班牙的这家公司委托浙江省嘉兴市银兴制衣加工厂制作带有“耐克”商标的滑雪夹克,并出口至西班牙,产品不在中国网内销售。美国耐克公司将银兴制衣厂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虽然产品不在中国销售,不可能造成中国的消费者混淆,但该法院仍以银兴制衣厂在同类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为由,判决其败诉。

除本案外.在类似的“贴牌生产”案件中,法院判决出口商败诉的不在少数。就间接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来说,《商标法》等法律法规对于其主观故意的要求是明确的。(商标法)第52条第3项、6项,(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第I项都规定其行为人应当是出于故意或明知。这些行为与直接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结合在一起,必然会导致相关公众的误认和混淆的发生,因此,法律对于其损害后果,实际上也是采用了损害后果推定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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