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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使用许可证的主要种类

作者:天津昆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11-13 08:23:57

即未经天津商标注册的商标权人的许可,对旧手机进行翻新,是否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从法院的判决中,可以看出其认为这种行为应当适用《商标法》第52条第(一)项,即只要没有商标权人的授权,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然而,如果这种翻新行为构成了商标侵权,那么将这个思路推而广之的话,一些正当的行业,比如提供维修服务者都可能对其服务中不可避免涉及到的翻新行为承担商标侵权的风险。这时这些维修行业该如何自处呢?因此,对于翻新行为的商标侵权定性可能仍值得商榷。

首先,商标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商标权用尽,即商标权所有人将带有商标的商品首次投入市场后,商标权人就应当无权禁止合法受让人使用或再销售该商品,以及无权禁止在该商品上使用其注册商标。就翻新手机而言,如果翻新的手机所用的部件确属来源于已经原商标权人许可投入市场流通的产品,商标权用尽的理论也应当有适用的空间。当然,如果该翻新产品的质量有所下降,或者翻新方将翻新手机当作新手机出售从而对商标权人的商标信誉产生贬损的,商标侵权仍然是适用的。

其次,题述问题可能也需要从产业经济的商标注册和公共政策的角度来考量。最高院知识产权庭孔祥俊庭长曾说过知识产权是法律,也是公共政策,在金融危机、经济危机的背景下,知识产权的公共政策的性质就更加凸显出来。如何实施知识产权法律,与经济发展水平、科技发展阶段是息息相关的。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9年4月21日下发的《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条进一步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除构成正当合理使用的情形外,认定侵权行为时不需要考虑混淆因素。虽然该《意见》并未进一步解释何种情况构成正当合理使用的情形,但是,若对该第6条的本意作一大胆揣测,第6条之所以允许在符合正当合理使用的情形下可以适用混淆原则,是因为随着经济环境的快速发展,各种经济现象变得更加纷繁复杂,为此法律需要保持一定的灵活性,那么翻新手机的行为应当也可以通过灵活和合理的司法智慧来加以认定。

依笔者之见,就手机翻新这种行为而言,如果为翻新手机使用商标属于一种正当合理使用商标的情形,法院应当能够考量一些降低混淆的因素,如使用配件是否是经商标权人授权投放市场的原件,是否在翻新后明示其属于翻新手机而非新手机;而这种考察应当也是符合产业政策的。同时,相关产业的业者,如电子产品维修服务的提供者,在实践中也应当对这些问题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并注意保留相应的证据。

注册商标可以让他人使用,在商标法上,这被称为商标使用许可。相对于自行申请注册商标,商标使用许可具有明显的优势。

其一,花费时间少。申请天津商标注册,若没有人对注册申请提出异议,需要一年左右的时间,如果进入了异议程序,可能需要三到五年的时间。而商标使用许可只需要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使用许可协议即可,花费的时间几乎可以忽略不计。

其二,商标许可的不确定性因素少。申请商标注册,可能因为违反禁止注册规定被驳回申请,也可能因为侵犯他人在先权利被提起异议最终不予核准,可能碰到努力几年,结果一无所获的情况。商标许可只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即可以使用商标,几乎没有什么不确定性。

其三,取得商标注册后,还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费用来提高商标知名度,培育市场。而商标使用许可中,被许可使用的商标般都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无须培育市场。

其四,申请注册商标时,那些寓意美好、形象鲜明的商标往往都已经被他人注册,设计并成功注册一个满意的商标的成本相当高昂。当然,商标使用许可也有不利的一面,沸沸扬扬的王老吉之争就源于商标使用许可最大的问题商标始终不是自己的,使用的时间再久、宣传投入再多,市场开发搞得再好,一旦到期,如果不能成功续约,也是为他人做嫁衣。

笔者曾说,在战场上要兵马未动,粮草先行,在商场上则要商品未动,商标先行,但转念一想,这话不一定全对。也就是说,商标先行之后,商品不能掉队太久。当我们成功申请一个商标,酝酿了几年准备大施拳脚一展抱负的时候,却被人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申请注销,对每一个有志之士来说都无异于晴天霹雳。

撤三,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申请。当被他人提起撤三申请的时候,不要慌。兵来将挡水来土掩,这时候我们的客户就需要向商标局提交商标使用证据。商标使用的方式有很多,就商品而言,比较常见的就是在商品的包装、容器、标签、吊牌、说明书、宣传手册等使用,另外在交易文书、发票、合同等的使用也是商标使用。就服务而言,在提供服务的时候需要签订合约的,可以将注册商标印刷在合约醒目的位置;此外还包括在店招、菜单、价目表、碗碟、纸巾或者在信封、发货单、服务协议等的使用都是商标的使用。

我们知道,商标的资源非常有限,有多少人对我们手头上的商标在虎视眈眈着?当我们的商标已经注册成功而暂时又没有想好具体的品牌建设之路时,请记得如无正当理由切不可将之束之高阁以为可以高枕无忧,既然把商标娶回家还是要珍惜的,商标的使用才能发挥商标的价值。具体详情可咨询我司,我司会告诉您如何保护您的注册商标。

现在人们的品牌意识越来越强,品牌保护越来越受到重视。一些公司会注册所有发音与自己相同的商标,以防止其他公司用相似的商标混淆消费者。另一方面,一些企业会在所有行业注册自己的商标,以防止其他企业把消费者与不同行业的商标混淆起来,这样消费者可能会认为品牌方面也涉及到其他行业。天津商标注册的时间跨度比较长,一般需要一年。如果商标注册成功,您在注册后享有哪些权利?现在让你看些东西。

专有权是指商标权人在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务中使用注册商标的专有权。注册商标专用权限于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准使用的商品。许可权是指商标权人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许可人应当对被许可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货物的质量进行监督,被许可人必须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货物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货物的原产地。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备案的,不影响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向商标局备案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商标使用许可证的种类主要有专用许可证、专用许可证、通用许可证等。商标转让权,是指商标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将其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的权利。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商标注册人应当同时转让在相同或者近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不同时转让的,由商标局通知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视为放弃转让注册商标的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注册商标转让核准后,应当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注册商标的转让,不影响转让前生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续展权是指商标权人在注册商标有效期届满前申请续展注册,以延长注册商标保护期的权利。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逾期不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限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自商标上一个有效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宽限期届满未提出申请的,撤销注册商标。商标注册成功后,所有者可以享有专用权、许可权、转让权和续展权。商标权人需要事先了解自己的权利,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利。这些是商标注册成功后所享有的权利。一般情况下,注册商标的人不会一次只注册一个商标,以免商标申请不通过,再等一年。如果你已经成功注册了好几个商标,你也可以选择把更多的商标卖给别人,并从中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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