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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查询的方法与原则

作者:天津昆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11-15 08:31:00

天津商标注册的原则下,查询商标是不是被他人注册的十分关键。因而申请注册商标前,申请者应该先开展商标注册查询,查询关键为查找在先是不是存有冲突的商标注册权。因为道商标局官网查询的商标注册查询的方法。

大家都知道,殊不知商标局官网的查询也有可能概率会造成遗漏,公司为大家整理介绍商标查询有哪些方法?1、商标局官网查询法(1)登入商标局官网,点一下商标查询,先查询一下免责声明,要是确定能够接受,就点一下【我接受】按键。(2)进到系统后,用户可以看到主要功用:商标近似查询、商标综合查询、商标状态查询、商标公告查询、错误信息反馈、商品/服务项目。

必须留意的是,这类方法便捷许多,可是对查询人的商标專業要求较为高,由于商标分类为45类,必须找到自己所必须的商标所属种类,随后做好查询,查询后需要專業的判定。由于商标查询影响到成功率,所以要慎重。

2、委派知识产权代理组织代理查询如今许多服務组织都提供免費的商标查询,委派阅历丰富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办理,降低您的注册商标风险。如今许多代理机构还有自家的查询系统,能够网上咨询顾问或是自身在线提交商标名称,机构会开展商标查询服务,查询后并有專業的知识产权顾问协助分析商标,让商标风险降至最少。

3、到北京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查询(1)查询人可到中国商标大厦查询在商标注册大厅查询窗口出具《受理通知书》或所交纳商标规费收据复印件及商标图样开展查询。在商标注册大厅办理查询的,通常当场告之查询结果;那时候无法查到結果的,待查到結果后由商标局函告或电话告知查询人。(2)发函查询随函提交《受理通知书》复印件,或所缴纳商标规费收据复印件及商标图样,并应在信函中写明查询项目、申请人名称、联系人及通信地址,并加盖公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还应附送身份证复印件。商标局查出结果后,按时函告查询人。

(一)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人必须是被商标局驳回商标的原申请人,其他人不具有申请资格。

(二)驳回商标复审申请,必须在法定时限内提出。

(三)驳回商标复审申请的内容,必须是被驳回的天津商标注册申请书中的确切内容,复审理由必须针对商标局驳回理由。否则,该复审申请则被视为无效。

(四)申请驳回商标复审,必须将《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书》二份寄送商标评审委员会,同时附送《商标注册申请书》(商标局驳回原件)、原商标图样10份、黑白墨稿1份和《商标驳回通知书》。

(五)交纳商标评审费。符合上述要件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该申请。手续不齐备的,退回申请书件限期补办。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分析研究,集体讨论,以委员的多数意见,作终局决定。多数委员认为复审申请理由成立的,终局决定否定商标局的核驳意见,准予初步审定,刊登《初步审定商标公告》;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的,终局决定维持商标局的核驳意见,不予初步审定,再予驳回。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终局决定一经作出,即产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和商标局都必须执行。

其实简单通俗的来说就是组合商标只能一起使用,不能拆开使用,否则会被撤销商标权。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天津商标注册人自行改变其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的,即属于擅自改变注册商标的行为。商标注册多数都是分开注册,灵活使用。而在未经核准注册的商标上加注注册标记,包括在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范围之外的其他商品上使用该商标并加注注册标记,则属于冒充注册商标的行为。

那么,如何掌握和区分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和冒充注册商标二者之间的关系和界线呢?这需针对具体商标案件个案认定,但其基本原则是:对注册商标作局部或较轻微的改动(如改变商标文字部分的字体,或在不改变图形主体的前提下对图形部分作某些变动或增减等)的,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所述的行为;但如果对注册商标的主体部分(包括文字和图形)进行较大的或根本性的改变,则该商标应视为一个新的商标,在此商标未经注册前就在使用中加注注册标记,则属于冒充注册商标的行为,将受到工商部门查处。因此,应重新申请注册。

天津商标注册申请分割是与一标多类密切相关的一项制度。5月1日起施行的新《商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这一规定就是知识产权业内通常说的一标多类,与之相对应的,是新《商标法》施行之前我国实行的一标一类申请制度。由于不少发达国家和地区以及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都采用一标多类的申请制度,因此新《商标法》的这一修改被认为是与国际接轨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简化申请人的申请程序,节约成本,提高效率具有积极意义。

由于一标多类制度让申请人可以就同一件商标申请注册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那么当其中部分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不能获准注册的时候,或者申请公告后部分类别的商品或服务被提出异议的时候,如何保留能够被核准注册的商品或服务,是一标多类申请制度具体实施时必须考虑的问题。因此,采用一标多类申请制度的国家或地区都会配套设立商标分割制度。

例如日本现行《商标法》第十条规定,在商标注册申请审查、准司法审理、再审过程中或者针对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准司法判决进行诉讼的过程中,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将两种以上商品或者服务作为指定商品或者服务的商标注册申请的一部分,分割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新的商标注册申请。分割制度非常重要,因此2013年新《商标法》公布后,知识产权业内人士非常关注这一问题。在记者采写《申请更方便分割很关键解读一标多类申请制度》(刊登于本刊2013年12月12日5版)稿件时,不少代理人和律师都提到了这点,他们都认为应该进一步明确与一标多类配套的分割制度,例如哪些程序可以分割,分割后的申请号分配、注册证发放等。

为使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品或服务在部分遇到法律障碍的情况下,使未遇到障碍的部分不受影响,继续下一步的注册程序,尽快确立商标专用权,与新《商标法》同步施行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商标局对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予以驳回的,申请人可以将该申请中初步审定的部分申请分割成另一件申请,分割后的申请保留原申请的申请日期。

需要分割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商标局《商标注册申请部分驳回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局提出分割申请。商标局收到分割申请后,应当将原申请分割为两件,对分割出来的初步审定申请生成新的申请号,并予以公告。商标局此次发布《关于商标注册申请分割业务说明及申请注意事项的公告》,进一步明确了办理流程等具体问题,有助于申请人以及代理机构及时了解各项要求,做好充分准备。

根据《公告》,申请人申请分割的,无需缴纳费用。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不少商标代理机构都收到了与商标注册申请部分驳回通知书同时附送发出的商标注册申请分割申请。某商标代理人说:如果客户要求分割,我们按照公告要求填写办理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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